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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10个重要而奇怪的判案

司法体制的演变可以说是件奇特的事。如今,法律任一重要方面都会是司法系统的基石,但在以前,这是前所未有的事情。那些看似无关紧要的案例进展,可以创造新的判例,并从此改变法律。而许多这些里程碑式案件真的很奇怪。

10.纪博诉希克里格纠纷案(Keeble v. Hickeringill):两个愤怒的邻居

18世纪前叶,塞缪尔·纪博(SamuelKeeble)和 埃德蒙·希克里格(Edmund Hickeringill)邻居俩因为一群鸭子产生了激烈冲突。纪博有一块叫米诺特草甸(Minott’s Meadow)的地,里面有个池塘,曾经是用来捕捉野禽的鸭子牢笼。这个牢笼里有一些驯服的鸭子来充当诱饵捕捉野生鸭子,而纪博则把捉住的野鸭拿去卖钱。 他的邻居希克里格,却在自己的土地上开枪,经常吓走纪博的鸭子。

起 初,这听起来就是个邻居吵架的经典案例,就像《斗气老顽童 》(Grumpy Old Men)里一样,但它却给英国物权法创下一个重要的先例。纪博告希克里格妨碍自己赚钱,希克里格则辩称自己无罪,因为他在自己土地上的行为是合法的。不 过,这里的主要问题是,纪博对自己地里的野生动物是否也有物权。最后,法庭判决纪博胜诉,而希克里格故意剥夺纪博的合法收入,要赔偿纪博20英镑损失费。

9.根诉里奇纠纷案(Ghen v. Rich):死鲸是谁的

1881年马萨诸塞州(Massachusetts) 的根诉里奇案是物权法定义之路上的另一个里程碑,但这回是在美国,关于一头死长须鲸的纠纷。根是一名捕鲸人,用署着他名字的弹枪捕捉并杀死了上述鲸鱼。根 当时没能找到这头鲸,只好让它被冲上海岸,但心里知道发现它的任何人都会认出根是鲸的合法所有者,发现者也会通知他以换取一笔费用。

至少,这是鳕鱼角(Cape Cod)捕鲸业当时的成例。然而,鲸被冲上海岸后,一个叫埃利斯(Ellis)的人发现了它,却把它据为己有,并很快卖给了一个叫里奇的人。里奇把鲸加工成各种不同的产品,卖了一笔钱,但是被根以损害赔偿起诉。

埃利斯因为没有通知根,违反了成例,但他是否违反了法律?法庭判决根胜诉,获得了死鲸的赔偿,还决定此类行业惯例可以用来确定所有权。在现代,这个案例常常被用来阐释“占有”和“拥有”在法律上的区别,以及如何处理它们的微妙区别。

8.阿莫里诉戴里摩尔案(Armory v. Delamirie):谁捡到归谁

在 “占有权”和“所有权”之间建立联系的另一起伟大案例,是1722年英国的诉讼案件——阿莫里诉戴里摩尔案。阿莫里是一位打扫烟囱工人的小儿子,他发现了 一个嵌宝石的戒指,便把戒指带到名为戴里摩尔的珠宝商处,想知道它的价值。具体来说,戴里摩尔应该是叫做保罗·德·拉米热(Paul de Lamerie),是维多利亚时代伦敦最好的银匠之一,但法院记者不小心拼错了他的名字。

拉米热的一位学徒帮忙鉴定戒指,顺便取走了宝石,假装称重了。然后,拉米热给了阿莫里三个半便士。不过,阿莫里不想要钱,但拉米热设法归还没有宝石的戒指。因为学徒拿走了宝石,所以阿莫里起诉了他,由法院来决定他们谁更有权力处置宝石。

可 想而知,大家一致认为,阿莫里和戴里摩尔都不是合法所有人。然而,这件案子并不是确认谁是合法所有人。法院同意双方当事人对宝石都有一定的占有权,阿莫里 是因为他发现了宝石,珠宝商则是因为现在珠宝在他们手上。现在问题是他们谁才有绝对的所有权。最终,法院裁定,除了真正所有人之外,作为发现者的阿莫里比 其他任何人更具有权利保留此戒指。不仅如此,因为珠宝商没有归还宝石,他必须按照这类宝石的最高水准来计算宝石赔偿价值。

7.女王诉杨格案 (The King v. Young):天鹅案

有个关于英国的小琐事,人们经常喜欢提到:女王拥有所有天鹅。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女王声称疣鼻天鹅尚未标志,而且只发现在开放水域。实际上,她也没有捕猎天鹅,真是中世纪时期一个奇怪的法律。

不同于几个世纪以前,当初,天鹅在英国被认为是一种美味佳肴,而在1952年,戴姆·萨瑟兰·杨格(Dame Joan Young)向法庭上诉,抗议伊丽莎白一世女王将多塞特郡阿伯茨伯里(Abbotsbury in Dorset)的上百只天鹅据为已有。远古以来,一直就是修道院院长在照料天鹅饲养所。1189年,英国定义“远古时代”为理查德一世统治以前的时期。

不 过,在1536年,亨利八世开始解散修道院,院长也失去了修道院和天鹅。随后,亨利八世将修道院再转卖给贾尔斯·斯特兰韦斯(Giles Strangways),贾尔斯又把它传给他的孙子,同样也叫贾尔斯。而这个贾尔斯则是前面所提及的戴姆·萨瑟兰·杨格的第一任丈夫,她继承了他的遗产。

伊 丽莎白女王希望天鹅在君主制的所有权之下,也就是,是她的天鹅。她的代表律师是检察长爱德华·科克(Edward Coke)先生。令人震惊的是,在裁决野生动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之后,女王获得了胜诉。从那时起,所有在开放水域没有标志的野生白天鹅判决为皇家家禽,可 “使用国王特权进行抓捕,并为他所用”。

6.多诺霍诉史蒂文森案(Donoghue v. Stevenson):佩斯利蜗牛

1932年多诺霍诉史蒂文森案是苏格兰及英国法律体系中的里程碑,通过定义一个人对另外一个人负有责任的情形,普及了关于过失的现代司法概念。

在 这个案件中,大卫·史蒂文森(David Stevenson)是格拉斯哥(Glasgow)的周边城市佩斯利(Paisley)的一个姜汁啤酒生产商。 梅·多诺霍(May Donoghue)女士和朋友一起去了一家咖啡厅,点了一个苏格兰人雪顶冰淇淋。在享受招待之后,多诺霍女士惊讶发现在她刚刚喝的姜 汁啤酒瓶子里有一只腐烂的蜗牛。随后她被送进了医院,在一阵阵的胃疼中休克过去,并被诊断为肠胃炎。后来,她以过失的名义起诉史蒂文森。

这 件事发生在1928年,但直到1932年才解决,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多诺霍女士找不到任何人承认她的客户身份。一般来说,这个案件不能满足过失的概念。 但在限制的条件下,即双方存在合同或生产商生产了危险或违法的产品时,过失确实存在。因为以上两条在这儿都不适用,所以,大多数律师不认为多诺霍女士能打 赢这场官司。她最终在1931年找到了一个已经处理过两起相似案件的律师(虽然都败诉了)。然而这次,通过论述因为瓶子的不透明度导致多诺霍女士无法事先 检查姜汁啤酒的说法,他最终胜诉了。多诺霍女士也得到了200英镑的赔偿。

5.凯洛格诉国家饼干公司案(Kellogg v. National Biscuit):麦片事件

1893年, 发明家亨利·派基(Henry Perky)发明了一种被他称之为“小全麦垫”的食物,俗称为麦片。申请发明专利之后,派基开始试着销售制造麦片的机器。虽然人们对机器并不感兴趣,但很 喜欢派基的新早餐食品,所以麦片公司(Shredded Wheat Company)应运而生。

派 基于1906年去世,而他的专利权于1912年到期,届时凯洛格公司开始生产自己的麦片。在最初的法律诉讼之后,凯洛格直到1927年才恢复食品生产。在 这期间,麦片公司被国家饼干公司(现在更名为纳贝斯克(Nabisco))收购,再次因麦片将凯洛格告上法庭。而这次案件成为了商标法历史上影响最大的法 庭案件之一。

在法庭上,纳贝斯克投诉凯洛格使用词条“麦片(shredded wheat)”,而且他们的荞麦食品也很像纳贝斯克的产品,就连食品包装也非常相像。纳贝斯克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项罪行控诉凯洛格。

1938年,案件在最高法院7:2裁定凯洛格胜诉。因为纳贝斯克的专利权于1912年就到期了,制造麦片的流程已对公众开放,而名字具有通用描述性,因此不能成为商标。荞麦食品的枕形也是有效实际的。所以,如果不允许复制的话,将会阻止它的竞争对手制造有竞争力的产品。

4.国王诉佩恩和米德案(The King v. Penn And Mead):布歇尔案

这起1670年发生的官司主角是一位被陪审团激怒的怀有恨意的法官,从而规定陪审团不会因达成的裁定而受到惩罚。这也决定了高等民事法庭(也被称作皇家法院)可以签发人身保护令或者非法监禁报告。

这 起案件起初是以非法集会的罪名起诉两名布道的贵格会(Quakers)成员——威廉·米德(William Mead)和威廉·佩恩 (William Penn),而佩恩更是未来宾夕法尼亚州的奠基人。根据1664年的非国教徒秘密聚会法令 (the Conventicle Act),多于五人的团体不能在英国教会的允许之外进行宗教集会。

在 进行证据检查之后,陪审团认为这两个人犯了“在恩典堂街喧闹”的罪,但不是非法集会。主审法官托马斯·豪威尔(Thomas Howell)对这个裁定非 常不满,要求陪审团重新考虑证据。半小时之后,他们再次回来,并得出了无罪的裁定,彻底激怒了法官豪威尔。随后他下令将陪审团关起来,并且“没有吃,没有 喝,没有火,也没有烟草”,直到他们得出法院接受的裁定。第二天早上,陪审团坚持同样的裁定。他们又被锁了一天,最终依然回复了“无罪”的裁定。

法官对陪审团的行为大发雷霆,对每一个成员处以40马克的罚款,并一直监禁他们直到支付罚金为止。陪审团主席爱德华·布歇尔(Edward Bushel)对这项决定提起上诉,最终裁定陪审团被非法扣留。

3.胡勒诉橙案(Hullev. Orynge(译注:17世纪orange的变体)):荆棘案

在判例法中,侵权是指一个人可以在遭受损失或毁害后让他人承担责任的民事过错行为。1466年的胡勒诉橙案是英国历史上最古老的侵权法律案件之一,但人们在侵权法引导课上仍然要学习。

侵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他们并不一定需要出于犯罪的意图。即使被告是由于疏忽造成的行为(不是犯罪过失),只要原告可以证明他们的行为造成了损失,他们依然要承担责任。这起案件,通常被称之为荆棘案,完美地诠释了这一点。

胡勒和橙是邻居,有一天,被告正在土地的边缘剪荆棘,其中的一些倒在了原告的土地上。为了捡回这些荆棘,被告走上了原告的土地,但是,这么做损害了原告的庄稼。他被指控非法入侵,他声称这么做是事出有因的,只是为了取回他的荆棘。

尽 管法庭承认被告的行为是合法的,但这不能使他免于承担责任,他不得不进行赔偿。损失和赔偿都很小,在其他情况下,这种看起来微不足道的案子会被很快遗忘。 然而,荆棘案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并在另一起发生于1681年的贝丝诉埃利奥特和兰伯特案(Bessey v. Olliot and Lambert)的审判中被引用。

2.美国诉卡罗琳食品公司(United States v. Carolene Products Company):乳制品革命受到平等保护

如果不是因为一个小小的脚注被说成是“宪法中最著名的脚注”,1938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美国诉卡罗琳食品公司一案也不会如此引人注目。

这 个案子本身就非常简单明了。192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加料脱脂乳法》(Filled Milk Act),禁止在州际之间装运“加料脱脂乳”,因为国会认为它有害于公众健康。这种乳制品被脱去了乳脂,与植物油混合,而不是和乳脂混合,所以它容易与乳 脂相混淆。卡罗琳食品公司利用椰子油生产了一款“坚果乳”,并且用船运输通过洲际线。这个事件就《加料脱脂乳法》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正当法 律程序”条款而展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是赞同政府,因为有证据表明“坚果乳”可能会危害人们的健康。

案 子文件中著名的脚注4由大法官哈伦·斯通(Harlan Stone)所写。它认为,尽管法院在这件特定案子中使用极少“理性基础”审查,但在其他类型案件中要注意提高审查水平。这种新标准成为了平等保护法律学 中的一个重要部分,现在叫做严格审查。它第一次被提出是在1944年的是松诉美国案(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中。佛莱德·是松(Fred Korematsu)挑战了宪法中的第9066号行政法令的合宪性,该法令规定日裔美国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必须前往内陆的重新安置中心。

1.皮尔逊诉波斯特案(Pierson V. Post):争夺死狐之案

1805年, 纽约一位名叫洛多威克·波斯特(Lodowick.Post)的猎人正在空旷的土地上追捕一只狐狸,而另一位叫杰西·皮尔逊(JessePierson) 的猎人虽然知道波斯特正在追捕那只狐狸,但他还是杀了那只狐狸并占为己有。后来,波斯特以侵占狐狸的名义起诉了皮尔逊,在这个案子中,波斯特坚称他在追捕 这只狐狸,所以这只狐狸是他的。

审 判法庭支持波斯特,但皮尔逊不服又上诉了,最后这件案子被递交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结果颠覆了原先的判决。仅仅拥有对动物的捕杀权并不意味着享有占有权, 狐狸也没必要被人杀死或抓捕。未来的美国副总统丹尼尔·汤普金斯(Daniel Tompkins)写下了多数观点,他援用了六世纪时拜占庭国王查士丁尼一世(EmperorJustinian I)的案例。

然 而,这件案子并没有就此结束。美国最高法院法官亨利·布罗克霍布斯·利文斯特(Henry Brockholst Livingston) 提出异议,但他这么做主要是因为他讨厌狐狸。他坚称这只野生狐狸的死关系到公众利益,所以政府应大力支持人们捕杀这种狐狸。因 此,猎人如果是合理地捕获狐狸,就可以享有占有它的权利。最后,皮尔逊没有支付任何赔偿,而这个案子也在物权法中起着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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